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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
(1)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应该说一般保证突出了保证人的顺序利益,也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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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是以放弃先诉抗辩权为前提的。因此,是否具有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最重要区别;保证人代被保证人承担债务,则是两种保证的相同之处。当一般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或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时,一般保证实际也就转变成了连带责任保证。我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还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实践中,由于大量保证合同条款、内容笼统,保证承诺书过于简单,加之出具保证的当事人法制观念不强,难以做到文字严谨,所以出现保证责任约定不明确的相当多,比如有的仅在担保单位栏内加盖公章、只写保证偿还或写承担保证责任等,有的法院将其推断为一般保证,有的法院则将其视为连带责任保证,审判实践中的掌握很不一致。根据担保法规定和当前审判实践中掌握的基本原则,对保证当出现理解不一致时,应当作对债权人有利的解释,也就是说,当保证责任约定不明时,应当将这种模糊的保证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以更加有利于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以上就是ask.com小编为大家分享的有关“最新连带保证期间起算时间”的法律内容,连带保证期间的起算涉及到保证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大家需要予以相应的初步了解。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ask.com。
(1)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应该说一般保证突出了保证人的顺序利益,也就是说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不是立即承担保证责任,他可以享有顺序在后的抗辩权,这就要求债权人未向债务人请示履行时无权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主债未经审判或仲裁不得向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不到万不得已,保证人是不能首先履行债务承担责任的,可以看出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地位是第二性的、补充性的。 (2)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一种对保证人的加重责任,保证人不享有顺序利益。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这里保证人是否首先承担由债权人在债务人和保证人中任意选择。一经选择,二者均有履行全部义务和承担全部责任的义务,并且债权人的要求不受是否向债务人请求、诉讼、仲裁或强制执行的限制。一旦向保证人提出清偿债务,保证人必须清偿,不能以上述理由抗辩。由此可以看出,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和债务人的地位是平行的。
关于一般保证责任,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并且在强制执行其财产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方可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关于连带保证责任,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处于同一顺序,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人首先履行债务。 从两种责任方式的比较可以明显看出,在一般保证责任的情况下,法律要求债权人先申请法院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如果债务人的财产满足了债权人的债权,则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就会相应免除。而在连带保证责任的情况下,法律则赋予债权人选择权,债权人可以不先申请执行债务人的财产而直接申请法院向保证人“下手”,因此对保证人而言,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风险远远小于连带保证责任。 以上就是由ask.com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担保人的连带保证期间规定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解答疑惑。从中我们有可以知道在连带保证期间保证人与债务人处于同一顺序,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人首先履行债务。如需了解更多内容,欢迎登陆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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