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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
就违法中的不当得利问题而言,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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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当得利指无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到损失而得到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侵占罪,是指以违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违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做法。 2、性质上:不当得利隶属民事职责;侵占罪隶属刑事职责; 3、不当得利的获到,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做法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大意、误解或犯错所导致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其特征为: ①两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②受益人获到利益与受害人遭到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③受益人获到利益无合法根据,即既不能律上、也无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4、侵占罪有严格的犯罪构成要件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有意,即明知隶属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违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违法占有的目的。仅有有意而无违法占有之目的,如有意毁坏所代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偿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花费而迟延交还的或者因不小心毁坏或遗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论处。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违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做法。 5、特殊情况下不当得利也能够演变成侵占罪。
《民法通则》对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司法解释对不当得利的返还标的、返还范围也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但对不当得利的规定过于原则,对不当得利的返还客体未做区分,没有明确的受益人主观是善意还是恶意的。司法解释中对“返还不当利益”的界定不完备,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并不限于原物及其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解释不明确。现行法规价格偿还的计算方法,善意受领人在所得利益不存在时免除的返还义务以及转得人的返还义务等未作规定。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0条规定,拒不偿还不当得利者,则构成刑法上的侵犯财产罪。这里的不当得利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返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是将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是指所有人刚刚遗置于某处而忘记携带的财物,所有人随即能够准确地回忆起财物遗忘的时间、地点,并即去寻索而拾得者一般也知道失主是谁)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也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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