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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民法总则的变化

2022-07-09
1、不当得利指无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到损失而得到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侵占罪,是指以违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违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做法。 2、性质上:不当得利隶属民事职责;侵占罪隶属刑事职责; 3、不当得利的获到,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做法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大意、误解或犯错所导致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其特征为: ①两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②受益人获到利益与受害人遭到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③受益人获到利益无合法根据,即既不能律上、也无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4、侵占罪有严格的犯罪构成要件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有意,即明知隶属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违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违法占有的目的。仅有有意而无违法占有之目的,如有意毁坏所代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偿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花费而迟延交还的或者因不小心毁坏或遗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论处。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违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做法。 5、特殊情况下不当得利也能够演变成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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