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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
从上面的法律规定来看,适用留置送达有一个条件,就是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所谓拒绝接收,就是要有证据来证明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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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行政复议书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行政复议机关做出复议决定后,应当依法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如果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若法律规定复议为终局决定的,行政复议书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对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作了明确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第八十条规定,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送达,或者邮寄送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对送达也作了类似规定,但并未作出法人或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收的规定,只规定了法人或其他组织交其收发部门签收,这立法上的缺陷。企业停歇业时,文书送达的签收人显然不可能是企业的收发部门。对此,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感到无所适从,以致出现本案在文书送达时,竟然送给李某家属签收的现象。莲花县电缆厂为企业法人,在其停业的情况下,本案文书只能交给法定代表人李某签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给李某的家属签收,不符合民诉法的规定。至于邮寄送达,由于缺少直接送达有困难的证据,办案机构在直接送达不当时,选择邮寄送达的方式也是不恰当的。而且,邮递员在李某家属拒收之后,居然自行在投递单上代签收件人姓名,造成邮寄送达无效。总之,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是造成本案程序违法、行政败诉的唯一原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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