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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其他方式都无法送达时,适用公告送达 2、公告送达,可以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互联网等媒体上刊登公告 3...
⒈通过其他方式都无法送达时,适用公告送达 ⒉公告送达,可以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互联网等媒体上刊登公告 ⒊自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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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应直接送交要申请复议的机关,即其所设立的法制办(局、科)或行政办公室。《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第十三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第十四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1、最好是以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复议申请书,因为这样能保留证据。2、一个被申请人一份,另外复议机关还应有一份。3、其他问题,要根据具体的复议决定。
1.复议申请书应填写一式两份; 2.复议申请书可手工填写; 3.法人应加盖法人印章、自然人应签名,印章或签名不得复印; 4.复议要求和理由一栏如填写不下,可以附页; 5.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书面形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应附具该文件复印件两份; 6.有其他证据材料需要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应复印一式两份; 7.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 8.复议申请书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业务管理部法律事务处邮寄或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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