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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乐意为您解答问题。归责原则虽然是判断责任构成的“最后界点”,但是,单凭归责原则,还是无法合理、全面地判断出行政主体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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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的构成要素分为三点:(一)行政侵权行为是构成行政赔偿责任的首要条件。包括三个要素:1、实施行政侵权行为的人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或其他授权或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人2、行政侵权行为必须是行政职务的行为3、行政侵权行为必须是违法侵害市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二)损害事实是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侵权行为的客观损害。认定损害事实应注意以下几点:1、损害必须发生,确实有损害2、损害的权益必须合法,受法律保护的权益3、损害事实包括物质损害事实、人身损害事实和精神损害事实。(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行政赔偿有下列构成要件: 1、作出行政行为的是具有行政权力的行政主体; 2、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给申请人造成了损害; 3、申请人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等。
(一)行政主体所谓行政主体是指执行行政职务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其中“行政机关”包括中央行政机关(如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与地方行政机关(如地方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工作人员”则既包括行政机关中的工作人员,也包括受上述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职务违法职务违法行为是指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它是行政赔偿责任中最根本的构成要件。 (三)损害后果确立行政赔偿责任的目的在于对受害人受到的损害进行赔偿。因此,损害的发生是行政赔偿责任产生的前提。损害包括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损害仅指物质损害与直接损害,而不含精神损害与间接损害。 (四)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联接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的纽带,是责任主体对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与前提。如果缺少这种因果关系,则行为人就无义务对损害后果负责。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侵犯行为,同时也造成了损害的,那此时行政机关就需要依法对被侵害人作出赔偿。但是要注意,如果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并不是在依法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对公民的合法权益有所侵犯的话,这种情况下并不会涉及到行政赔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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