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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再子女的,除缴纳计划外生育费外,在限制期间还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二)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晋职、晋级、评模、评奖,并给予降级以上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担任领导职务的,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三)不得录用、聘用为国家工作人员;被录用或聘用的,予以辞退。(四)农业人口不再增加使用面积;在村民委员会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任职的,依法予以罢免或辞退。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限制7年,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限制14年,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限制期间从计划外生育费征收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计划生育事业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将一定比例的乡统筹费用于计划生育工作;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安排必要的计划生育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人口比例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专职人员,负责计划生育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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