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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国家审判机关,其组织体系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各级各类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统一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监...
民事案件: 一、基层法院:一般的民事案件都有基层法院管辖。 二、中级人民法院。 第一,重大涉外案件(包括涉港、澳、台地区的案件)。所谓涉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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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共同诉讼是指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就同一诉讼标的提起的、或就同一种类诉讼标的提起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案件。集团诉讼案件一般是指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多数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这些案件些涉及人数众多、影响到重大公共或公众利益,甚至影响到当地的社会安定秩序,这类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来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级法院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如下: 第十九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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