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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指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
1.禁止买卖农村宅基地。宅基地所有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买卖宅基地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依法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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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禁止买卖农村宅基地。宅基地所有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买卖宅基地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依法予以收回。 2.《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八条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1、在申请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一)年满20周岁的本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设新房分户缺少宅基地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户的);(二)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需要搬迁的;(三)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四)城镇居民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宅的;(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2、在当事人符合上述条件而申请宅基地的前提下:(一)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二)经全体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后,在本村张榜公布(时间为10日);无异议的,再提交审核。3、申请宅基地时,应提交下列资料:(一)村民个人申请宅基地的申请书;(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户口本等证件及资料;4、以上参考资料来源及更多内容:《重庆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征地要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试点明确4大任务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国土资源部部长、国家土地总督察姜大明表示: 一是完善土地征收制度。针对征地范围过大、程序不够规范、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要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土地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健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全面公开土地征收信息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二是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针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能不完整,不能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和交易规则亟待健全等问题,要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和途径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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