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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主体包括哪些犯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副经理,厂长、副厂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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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与非罪 根据本条的规定,区分本罪与非罪,即与一般违法经营行为的界限,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调查:1。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之便。如果行为人不利用职务之便经营同类业务,就不能以犯罪论处。比如行为人虽然经营与其所在公司、企业同类的业务,利润巨大,但这种行为与其所在职务无关,不构成犯罪。2、行为人是否经营同类业务。构成本罪必须是经营与其所在公司、企业相同的业务,行为人经营的不是同类业务,不构成犯罪。3、行为人获得的非法利益是否巨大。如果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经营与其公司和企业相同的业务,但未能获得巨额非法利益,不能以犯罪论处。二、本罪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本罪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在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的,都有获取非法利益、财产的目的,但本质上两罪有明显的区别,表现在:1、犯罪主体不同。公司和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在公司和企业工作的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公司和企业工作人员。这里的公司和企业包括不同类型或性质的公司和企业,这里的公司和企业员工包括所有在公司和企业工作的员工。本罪的主体仅限于国有公司和企业的董事和经理,范围比前者窄得多。二是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虽然两种犯罪在客观上都具有利用职务之便的特点,但获取非法利益的客观手段是不同的:本罪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公司和企业相似的业务,主要通过竞业经营获取非法利益;公司和企业人员受贿罪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通过直接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产,为他人谋取利益而获得非法利益。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立案标准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谋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认定标准是:当事人是否运用了职务之便进行经营同类营业,如果当事人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的话就不能按照该罪进行处理。意思是虽然当事人经营了同类营业,但是这个行为和当事人的职务无关,那么是不会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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