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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的欠条有效期并不是按约定还款日起算。而是从最近一次追偿的日期起算,或者由债务人最近一次偿还部分债务(尚未清偿)之日起算,为期仍是三年...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欠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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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有权同意或拒绝。
2006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问题作了如下规定: 对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即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其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的时间可以相应缩短。符合刑法第81条第1款规定的,可以假释。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间已经成年的,对其减刑、假释可以适用上述规定。
有效期其实指的是诉讼时效期间。欠条的诉讼时效为三年。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诉讼时效从还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满3年。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诉讼时效应从出具欠条之日起开始计算。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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