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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签章转让票据,是否拥有追索权

2024-09-25
伪造票据的潜在后果极其严重:首先,伪造者本身并不需要为其所进行的票据行为承担任何形式的票据责任,然而,他们必须要面对其他一系列法律责任的追究。根据国家制定的《票据法》的相关条款(具体包括第103条、第104条以及第107条)所规定的内容来看,伪造者们将面临刑事处罚的风险,并同时可能被处以行政处罚,甚至还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这其中,伪造者的民事责任主要表现为侵权赔偿责任,他们需要向那些无辜的善意持票人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伪造者有权对自己的行为不负票据责任。再者,票据上的真实签名人对于票据的义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并且他们还有权要求伪造者进行赔偿。 《票据法》第14条第2款明确指出,票据上的伪造签名不会对其他真实签名的有效性产生任何影响。最后,善意持票人有权要求伪造者进行赔偿,并且他们还有权向真实签名人进行追索。 如果付款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履行了审查票据的职责,他们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责任;反之,若付款人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情况的话,那么他就应自行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n(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n(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n(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n(四)伪造信用卡的。\n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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