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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权,即指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其他法定原因出现时,持票人得请求其前手偿还汇票金额及有关损失和费用的权利。追索权是在票据权利人的付款请求权得...
票据追索权是在占有票据基础上实现的,所以放弃票据追索权没有放弃票据占有权的,可以行使追索权。追索权与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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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下条件下,持票人有权主张票据追索权: 1、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或逃跑; 二、承兑人或者支付人因违法被责令破产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 承兑人拒绝承兑汇票; 4、其他条件。
是的。《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1、第一次追索权的效力 我国票据法第68条对其效力作了明确的规定包括(1)选择追索权即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不因票据债务人的先后受到限制可以对其中一人或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也不得因此拒绝承担义务。(2)变更追索权指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已经行使过追索权还可以对其他债务人进行追索其他票据债务人不能因为开始未被选定为被追索对象而解除责任或进行抗辩变更追索权由此又称转向追索权。 这里强调的是票据债务人即出票人和其他票据债务人要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一方面各个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可以追索的金额负全部清偿责任不能主张仅负部分清偿责任或由全体债务人及部分债务人平均分担也不得以票据债务人之间有其他债务可以抵消来进行抗辩 2、再追索权的效力 再追索权是票据债务人清偿后从持票人处取得的向其前手继续进行追索的权利又称为代位追索权。再追索权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取得代位权其权利在责任程度、范围和内容上与持票人的权利相同但其前手负有偿还义务对票据债务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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