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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摄影、冲印业的经营者,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约定的质量、数量、价格、时间等提供服务,并将全部照片、底片、数据资料交付消费者。拍摄、冲印的照片不...
经营者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提供服务,不得擅自增加服务项目或者附加其他条件。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延误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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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并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店堂告示或者其他方式及时、有效地告知消费者,召回该商品或者对已提供的服务采取补救措施。商品召回或者服务补救的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其经营场地、服务设施、店堂装潢、商品陈列等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经营者在经营场所采用的安全监控措施,不得侵害消费者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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