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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变更,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合议同意进行变更合同内实质性内容,从而形成新的合同。 合同终止,则是履约完毕,或者是合同解除了,或者是甲乙债务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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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第二十三条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交强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应当及时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无法交回保险标志的,应当向保险人说明情况,征得保险人同意。第二十四条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所列明的投保人、保险人解除交强险合同的情况时,保险人按照日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附则第二十五条因履行交强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合同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六条交强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二十七条本条款未尽事宜,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执行。
1、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条件如下: 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一)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三)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2、集体合同的终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变更集体合同: 依据《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九条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一)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三)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的集体协商程序。 终止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1至3年,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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