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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闲置费是指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开工建设一年以下的闲置土地的费用。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超过转让...
(一)已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闲置土地,每月的土地闲置费标准为: 1、经营性房地产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1.2%; 2、一般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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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土地闲置费的计算方法超过转让合同约定的开工开发日期一年的,可以征收土地使用权转让费20元%下列土地闲置费;两年未开工开发的,可以免费收回土地使用权。具体闲置费用由当地土地部门按有关地方规定计算。
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未办理划拨用地手续的闲置土地,土地闲置按各地规定的标准征收,计征时间累计不超过24个月。
1、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闲置土地,每月土地闲置费标准为:1、经营性房地产用地为合同转让金总额的1、2%2、一般建设用地为合同转让金总额的0.8%3、工业基础设施用地为合同转让金总额的0.4%各种用地累计征收土地闲置费总额不超过该用地土地使用权转让金合同总额的20%。二.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未办理划拨用地手续的闲置土地,土地闲置按各地规定的标准征收,计征时间累计不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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