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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继承母亲遗产 一家人对簿公堂

2021-01-21
近日,许昌县法院审结一起遗产继承纠纷案,状告外公、外婆,要求继承母亲遗产的俩外孙女张甲、张乙,被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10元。 家住许昌市建设路的张甲和张乙,现年9月岁,系双胞胎姊妹,2005年5月10日,其父母协议离婚。根据离婚协议,她们的父亲一次性支付其母亲5万元人民币作为补偿金,并于当日由她们的外公代领。2005年5月29日,张甲、张乙的母亲因病去世。其母亲离婚后,因病住院期间花去医疗费及去世后丧葬费共计2万余元,下余款项属于其母亲遗产,据此,张甲、张乙将其外公、外婆告上法庭,诉称其外公、外婆将该款据为己有,侵害了她的合法继承权,请求依法继承母亲遗产1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甲、张乙对自己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出证据加以证明,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张甲、张乙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被继承人现在遗产状况。而其外公、外婆所提供的离婚协议、记帐单、证人证言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被继承人在离婚后除医疗费及去世后的丧葬费用外的剩余财产已用来偿还生前所欠债务,已无遗产可继承。故对张甲、张乙要求继承15000元遗产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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