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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开。除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某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载明加处罚款内容,该加处罚款内容系附条件行政行为,故法院在审查符合执行条件后应准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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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2、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开。除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到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被处罚人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查封、扣押的被处罚人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抵缴罚款。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超过罚款数额的,余额部分应当及时退还被处罚人。不能采取上述措施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依法加处罚款超过三十日,经催告被处罚人仍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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