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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合并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的公司或者新公司继承。 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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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后原公司债权、债务的处理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也就说合并后的公司必须无条件接受因合并而消灭的公司的全部债权和债务,有权对原来公司的债权进行清理并予以收取,同时有义务清偿原公司的债务。
1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接管企业财产,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分立前、分立后、新公司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 二、分立后存续、新公司总股本及股本结构、股东姓名(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3、分立解散公司注销手续办理方案(仅指新设立的原公司); 4、原公司资产分割后,分立各方拥有的财产范围、债权和债务; 5立后各方公司的经营范围; 6、分立方认为应当规定的其他事项。
1、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这是因为公司合并后,参与合并的各方的财产关系、股东关系都已移转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 2、参与合并的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3、公司合并是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合并为一个公司的行为。公司合并是企业的结合,由两个以上的单个企业结合成为一个新的整体。参与公司合并的公司种类在我国未作限制,因此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都可以参与合并。 公司合并的法定形式有两种,即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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