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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由单位和员工个人共同缴纳,五项社保的具体缴费比例各地有所区别,但大致分别为: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个人工资的20%和8%。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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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转回老家。有接收单位的,由单位办理医保手续。没有接收单位的,个人应在终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三个月内参保缴费。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时,三种医保关系可以自由转换。三种医保关系是指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保险转移后,从次月起享受转入地相应待遇。
为了进一步完善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切实解决部分参保人员自负医疗费的特殊困难,实施与参保人员年收入挂钩的医疗保险综合减负(以下简称“医保综合减负”),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对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员”)。 二、适用条件,参保人员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其年收入一定比例的部分,实行医保综合减负,具体如下: (一)因患大病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原因无法就业的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本市上年度最低生活标准25%以上的部分; (二)在职职工年收入在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80%及以下的,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80%的25%以上的部分; (三)在职职工年收入在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80%至最低工资标准之间的,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其年收入25%以上的部分; (四)在职职工年收入在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以上、职工年平均工资1.5倍以下的,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其年收入30%以上的部分; (五)在职职工年收入在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1.5倍以上、3倍以下的,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其年收入40%以上的部分; (六)退休人员年养老金在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80%及以下的,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80%的25%以上的部分; (七)退休人员年养老金在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80%至最低工资标准之间的,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其年养老金25%以上的部分; (八)退休人员年养老金在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以上的,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其年养老金30%以上的部分。 三、综合减负标准及范围 (一)符合医保综合减负条件的参保人员,年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本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比例的,超过部分的自负医疗费减负90%。 (二)年自负医疗费是指在一个医保年度内,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现金自负的医疗费,即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以及支付标准的医疗费中,按规定由个人现金自负的医疗费,其中包括诊疗项目分类自负的医疗费用、B等病房分类自负的床位费,以及使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分类自负的药品费用。 (三)年累计自负医疗费,不包括以下各项费用: 1.按照本市医疗保险其他减负规定减负的医疗费。 2.按照本市公务员医疗补助规定补助的医疗费。 3.按照市总工会医疗互助保障计划规定报销的医疗费。 四、资金来源 医保综合减负资金从本市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 五、定点医疗 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实行综合减负的参保人员自申请办理综合减负后,原则上实行门诊定点医疗。参保人员可按有关规定选定1所一级医疗机构作为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如病情需要转诊至二、三级医疗机构医疗的,由该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属于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的,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就医。实行综合减负的参保人员,未按上述规定实行门诊定点就医的,其此后发生的门诊医疗费,不列入综合减负范围。 六、申请减负程序 (一)参保人员符合医保综合减负条件和标准的,可到就近的街道(镇)医保服务点申领《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减负申请表》(简称《申请表》,见附件)。(二)参保人员在按规定填写《申请表》后,在职职工应由所在单位盖章证明,未重新就业的协保人员及其他无工作单位的参保人员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审核后盖章证明。退休人员无需盖章证明。参保人员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在《申请表》中填写本年度已享受的公务员医疗补助金额,并由单位盖章证明。 (三)参保人员持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本人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门急诊就医记录册和有关凭证至就近的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申请综合减负。 七、其他事项 参保人员申请本医保年度医疗费医保综合减负,截至日期为该医保年度结束后的第3年内,逾期不予受理。 八、施行日期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6年8月16日至本实施办法发文之日,医保综合减负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所有成员需要同时符合下列四方面条件。第一方面:居住及户口年限(1)必须在上海市实际居住;(2)具有上海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7年;(3)现户口在提出申请的所在区连续满5年。有下列情况的,可不受以上条件限制:一是7周岁以下的儿童,原户口在申请家庭户籍内的未婚现役军人、海员、野外筑路、勘探等人员,不受户口年限限制。二是7至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受上述第(3)项条件的限制。三是夫妻双方婚前均符合户口年限的要求,结婚后一方将户口迁到另一方的,迁移的一方不受上述第(3)项条件的限制。第二方面:住房面积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15平方米。第三方面:收入和财产(1)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不超过27600元;(2)申请家庭人均财产不超过7万元。“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是指申请家庭在规定的申报期内年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税金和社会保险费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除以申请家庭成员人数得出的金额。即申请家庭年可支配收入/申请家庭成员人数。“家庭人均财产”是指申请家庭拥有的全部存款、有价证券、车辆和非居住房屋等资产,除以申请家庭成员人数得出的金额。即申请家庭财产/申请家庭成员人数。第四方面:住房交易行为的限制申请家庭所有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没有出售过住房,也没有将住房赠与申请家庭成员以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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