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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权不是遗产,一般不能继承。 为了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国家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即在承包期内,承包土地通常不会...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采取了两种不同的规定,对于家庭承包,只有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而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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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经营权是从国家所有权或集体所有权中派生出来的一项权利,与个人所有权有本质差别,任何公民对其都无处罚权,不隶属遗产的继承范围,因此,不能依继承方式转移给承包经营人的继承人。同时,承包经营权是通过合同建立起来的权利义务关系,凡是个人承包经营,承包经营人丧命后,合同也随之终止,承包经营权同时消失,不存在继承关系。但应当指出,如果是家庭承包经营,则在户主丧命后,承包合同继续有效,其他家庭人员能够继续经营管理,直至合同期满。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限定:“承包人丧命时,尚未获到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本及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法折价、赔偿,其价额作为遗产。”(以上意见由本栏目编辑人员提供,仅供参考!)
对于家庭承包,只有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而耕地或草地等农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或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 对于其他方式的承包,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理由在于,其他方式的承包通常是以承包人个人的名义而非农户进行的承包,因此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自然可以继承。
1、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的问题,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承包的,对此该法第十五条作了明确的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的问题,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 2、关于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的问题,有一种意见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承包方的一种财产权利,应当允许继承,这样做,既符合法理,也有利于稳定承包关系。这种意见有一定的道理,但对继承的问题应当考虑我国土地承包的性质和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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