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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又称寄存合同、寄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 寄存人只转移保管物的占有给保管人,而不转移使用和收益权,即保管人只有权占有保管物,而不能使用保管物。 保管合同的特征是: 1、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履行,仅转移保管物的位置,而对保管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产生影响。 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保管合同是双务不要式合同,有偿或无偿须根据当事人约定。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一,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履行,仅转移保管物的占有,而对保管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产生影响。 第二,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 第三,保管合同是双务不要式合同,有偿或无偿须根据当事人约定。 此外,关于保管人的责任,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不是故意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保管合同是提供保管服务的合同。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人的保管行为,即提供保管寄存人托付的物品的劳务或服务。 2、保管合同既可以是单务、无偿不要式合同,也可以是双务、有偿、要式合同。 3、保管合同中的保管物只转移占有权,不转移所有权及其他权利。 4、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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