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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费者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五条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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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费者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五条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第四十八条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2,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依法维权,也可以向消协投诉。
一些商品在商品保修期内被退换后,还是会有相应的保修期的。也就是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而不在这目录中的产品的,则在商品保修期内退换后没有保修期。
是指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具体内容如下: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一、总述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1995年8月25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共同制定了《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1998年3月12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国内贸易部、原机械工业部、农业部等6部门联合下发了《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01年9月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4号发布了《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这个规定已与2001年11月15日起实施。2002年3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2002年6月27日信息产业部第1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并于2002年7月23日,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24号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围绕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我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进行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组织工商、消协起草了《山东省家俱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01年下半年,又会同省农业机械管理办公室、省工商局等部门出台了《山东省农用运输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三包”规定是以强调产品质量出厂合格和不合格承担民事责任为基础的产品质量民事责任制度,利用三包规定建立起来的产品质量社会监督机制,对与人民生活生产密切相关的和社会关注的热点产品进行质量管理的有效措施,是质量工作的重要内容和阵地。质监部门应当组织协调和牵头做好“三包”工作。做好“三包”工作,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强调转变政府职能,改变政府直接干预企业质量管理为依法间接管理质量,做好质量工作的有益探索和有效途径。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更新观念,增强服务意识,从单纯依靠行政处罚、强制性手段管理质量转变到规范企业市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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