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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借条可以认定借贷关系。借条是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直接、原始证据,因此,债权人一方即使只出具了借条的,也能够认定双方之间借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1、第十五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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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1、第十五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2、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仅有借条能否否认借贷关系,应视具体情形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第十五条原告以借据、收据、借据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根据基本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不是民间借贷造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和基本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2、第十六条原告仅根据借据、收据、借据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偿还贷款,被告应当向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对贷款关系的建立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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