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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劳动者(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2条,劳动者在妊娠期、产期、哺乳期间,使用者不得以经济裁员、不能胜任工作、医疗期间和劳动合同履行条件发生客观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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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用人单位和你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 2.但是公司可以和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最多可能达到4个月的工资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也就是说,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能因劳动者生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和裁员而辞退劳动者。但是,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见《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五、六、七条规定)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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