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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管辖的,应当移交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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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该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3、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交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被转移的人民法院认为,被转移的案件根据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管辖,不得自行转移。”据此规定,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如果还没有受理的案件,如果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就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通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3、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纠纷判不离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种,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离婚的依据是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如没有法定理由又无证据可以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那么法院会推定夫妻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从而不判决双方离婚。第二种情况,未出现法定离婚理由。《》规定的法定离婚理由主要由以下几种: 1、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满两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第三种情况,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军人方不同意离婚。为了保护,法律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如军人方不同意离婚,则法院不会判决双方离婚,除非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第四种情况,女方在怀孕期内、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提出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后,如发现夫妻双方感情尚未破裂的,则不会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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