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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的规定,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方式解除婚姻关系时须遵守如下原则。(一)离婚自由原则离婚自由是指公民有权依照自己的愿意来决定是否离婚,其他任何人不得强迫和干涉。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自由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婚姻自由作为婚姻法的首要原则,其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内容,即结婚的自由和离婚的自由。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是新中国离婚立法的指导思想,也是我们认识和处理离婚问题的基本准则。但是离婚自由不是绝对的,无条件的。每个人行使婚姻自由权的同时必须接受法律和道德的约束,严格按法定条件和程序处理婚姻问题,履行法律义务,承担法律责任,不得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二)双方共同到场申请原则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相关规定,申请离婚必须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只有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或一方请人代理均不容许。否则,婚姻登记机关可以不予受理。这是对自愿离婚的有力保障形式。(三)就子女和财产问题妥善处理原则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必须对于共同财产的分割、债务清偿,以及对子女的抚养教育达成妥善安排的协议,只要其中任何一方面存在争执,就不能申请离婚登记,只能通过诉讼离婚程序解决。(四)登记发证原则《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离婚证是证明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件。
使用党费应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余额的原则。第十八条使用党费应当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第十九条: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具体用途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党员教育的报纸、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贴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贴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修复因灾害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第二十条:使用和拨付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个人或少数人不得说了算。第二十一条请求下拨党费的,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拨付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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