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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后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的,原行政处罚决定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不再处罚,也不会加重处罚。《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
1、行政复议机关不能加重原行政处罚决定。 2、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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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加重对方当事人的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据实施条例有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决定的规定;对于未提出复议申请的当事人没有相关规定,本人认为也不应对没提出复议申请的当事人作出更为不利的决定,因为这样对没提出复议申请的当事人显然不公平,提出复议是被处罚当事人的权利,行政机关不能因没有主张复议权而加重处罚。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确立了禁止不利变更行政复议的原则,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不得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作出对申请人更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合法性和合理性时,禁止自己作出或要求其他机关做出比原行为更不利于申请人的决定,既不能加重处罚,也不能严格履行更多义务,也不能损害既得利益或权利。这种规定有利于消除申请人的顾虑,鼓励他们通过行政复议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不用担心,行政复议不会加重处罚。
1、行政复议机关不能加重原行政处罚决定。 2、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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