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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责令纠正行政处罚错误。《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依法...
行政处罚对象错误,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规定的处罚对象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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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出错的话,人民法院予以更正或者裁定违法。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第七十四条 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纠正。《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纠错提出了严格要求,但对于如何纠错,《行政处罚法》没有具体规定。从执法实践来看,应考虑以下六个方面: 编号、字迹、日期等错误。 如发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出现编号、字迹、日期、印章等错误,应以局正式文件作出必要说明,同时重新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得重新履行行政处罚通知程序。 二、处罚类型和范围有问题。 如果发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处罚类型或范围有误,应根据局官方文件作出必要说明,从行政相对人处收回《行政处罚决定书》,重新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处罚的种类或范围发生了变化,必须重新履行行政处罚通知程序。 第三,适用法律错误。 如果发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者适用法律法规的条款有误,如本文上述案件,应当以局正式文件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从行政相对人处收回《行政处罚决定书》。然后重新履行行政处罚通知程序,重新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事实错误。 如发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违法事实不清或证据不确凿,应以局正式文件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从行政相对人处收回《行政处罚决定书》。然后重新调查核实违法事实,补充完善相关证据。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按照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重新做出处理决定,重新履行处罚通知程序,重新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为在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之前,我们执法部门可以重新调查取证,重新做出处理决定,这也符合《行政处罚法》要求行政机关主动纠错的精神。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我们执法部门不能自行收集证据,即使收集证据也无效,但主动纠错符合《行政处罚法》的原则和要求。 第五,程序错误。 如果发现行政处罚程序有误,如果检验报告送达后不满15天或责令整改未到期,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行政相对人对检验报告提出异议或对责令整改未到期的处罚提出异议,导致本案处罚程序存在严重缺陷。此时,《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以局正式文件撤销,并从行政相对人处收回,然后按照行政处罚程序重新作出处理决定,重新履行处罚通知程序,重新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管辖错误。 如因无管辖权而发现行政处罚决定错误,应以局正式文件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从行政相对人处收回《行政处罚决定书》。然后,根据案件移送的规定,将案件材料移交给有管辖权的部门进行处理。虽然我们无权处理这种违法行为,但并不意味着其他有权处理的部门无法处理。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有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各省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基本也都明确规定,发现错误应主动改正。 实践中,执法部门发现自己处罚存在错误,通常做法是重新下发处罚决定书,同时注明撤销原处罚行为。如果发现相对人不构处罚标准,直接出具撤销决定书,如果执行完毕,向财务部门申报退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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