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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
机关、社会矿体、企业事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定期公布服务证发放、人口出生、计划外生育等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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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工作,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二)承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和考核的具体工作;(三)负责育龄人口的管理;(四)综合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夫妻除患有禁忌症者外,一般情况下,已有一个子女的,一方应当采取长效节育措施;已有两个以上子女的,一方应当接受绝育手术;计划外怀孕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夫妻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告知,并指导其采取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已经怀孕的,医师应当告知其终止妊娠。
婴儿死亡的,其亲属应当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并提交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证明;不能出具证明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查证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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