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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配套幼儿园建设移交规定的责任追究)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规划配套建设幼儿园用途的,由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责任;逾期...
(发展要求)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把纳入教育优先发展范畴,提高公办幼儿园比例,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扩大公益性学前教育覆盖率,构建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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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要求)举办幼儿园应当符合本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符合规定的教师、保育、卫生保健、保安、财会等人员;(三)有符合规定的保育场所以及设施、设备;(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资金来源;(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筹设幼儿园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理筹设手续。
(经费保障)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调整教育支出结构,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并有明显提高。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和公益性幼儿园财政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残疾幼儿生均经费标准应当按普通幼儿生均经费标准的6-10倍安排。
(收费规定)本市幼儿园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和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不得另立项目收取任何费用。公办幼儿园和公益性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民办幼儿园依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保教费收取标准,报属地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后,按公示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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