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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单方面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况有哪些呢?根据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以下情形,出租人可以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一)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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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意向金不具有定金性质,不能按照民法上的定金规则处理。 其次,只要居间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上的禁止性规定,该居间协议即自各方签定之日起生效,并受法律保护。乙方单方的违约行为并不能直接导致该居间协议的无效,相反其应当按照该生效的居间协议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退一步来说,即使乙方的行为导致居间协议本身无效,从法律上来讲居间协议中关于违约责任承担的约定并不失效,甲方仍然可以按照该违约条款要求乙方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我国关于定金的现行法律规范系任意性规范,在合同实践中当然允许当事人特别约定相关性质的定金。本案中,甲方与乙方通过居间协议约定了“立约定金”,即“保证正式缔约的定金”,其解释为交付定金的当事人若拒绝立约,则丧失定金;接受定金的当事人若拒绝立约,则应加倍偿还定金。回到本案,甲、乙双方暨中介机构一旦签定了居间协议,该协议即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对三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按照协议第五条的规定,甲方自中介机构依法收受的意向金在协议生效之时起即在法律上自动转化为“定金”性质,这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并由法律赋予其强制力的、作为传统民事法律行为的直接法律后果。同时,根据协议第六条的约定,“如乙方未能履行本条所述事项,则已支付甲方的定金不予返还”,这里要强调的是“已支付”这个定语,在本案中其指向的就是该4000元人民币,其结果就是协议的约定——“不予返还”。由上,该4000元的法律性质就是立约定金,其具有定金的民事法律效力,应当按照定金规则依法处理。综上,甲方不必返还该4000元定金;而乙方因拒绝立约——即拒绝签定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应当承担丧失定金的法律后果。至于乙方依法提起诉讼,其主张的只能是返还4000元意向金,而非要求你依居间协议履行签定房地产买卖合同的义务,故你完全不必担忧,仍可以依法出售你的房产。 赵海根律师,2005年7月27日
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赔偿,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赔偿。损失赔偿金额应当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预见的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违约必须终止吗?真相:不是分析:违约不需要终止。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实际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目标不适合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提醒】对方违约如何终止合同?一、对方违约可直接告诉对方,此时合同已终止,当然要告诉对方终止的原因。二、即明确告诉对方,由于对方有这样的违约行为,因此,享有一定的法定解除权,现已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规定,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的,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此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规定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通过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甲方违约,如果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乙方当然可以解除合同。首先,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除合同。协商不成的条件下,根据法律规定,要求解除合同需符合特定条件,比如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一方表明不履行自己的主要义务,延迟履行的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等等。符合法定解除条件的,无论甲方还是乙方都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我们通常习惯用甲方乙方来代替合同各方当事人,而处于相对强势一方大多喜欢把自己列为甲方,相对弱势一方列为乙方。但实际上,这种强势弱势仅存在于合同之外,无论是甲方还是乙方在合同中地位都是平等的。虽然合同条款可能对甲方或者某方更有利,但不影响另一方平等的合同地位和权利行使。因为合同的含义就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所以,如果甲方违约,又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乙方当然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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