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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年的土地使用权到期了怎么办?

2021-04-22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担保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百零一条等法律规定,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是可以流转的,但应受相应的限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在执行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过程中,原则上也应将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一并处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执行集体土地使用权时,经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可以裁定予以处理,但应当告知权利受让人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征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对处理农村房屋涉及集体土地的,人民法院应当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后再行处理。目前,集体土地使用权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性是最充分的,通常情况下没有征转为国有土地的必要,但在城镇建设规划涉及的承包地征收等情况下也可能涉及。宅基地使用权往往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流转,或者通过强制管理的方式执行,正常情况下也不会产生土地征转为国有土地的问题。《联合通知》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法院执行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的过程中体现得最为典型,为当前此类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执行提供了解决问题的思路。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尚未修改的情况下,还未进行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的地区,人民法院对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的执行应根据《联合通知》第二十四条和《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执行。在涉及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土地用途的情况下,应当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商处理。如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反对意见,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人民法院应谨慎对待,不得径行处置。由于现行规定对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限制,这类集体土地使用权执行难度大。近年来,我国土地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在对集体建设用地进行严格管理的同时,也允许一些地区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方面的试点。在部分地区,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执行的具体情况会有所不同,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相关程序和手续也会有差别。《决定》提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这一改革涉及土地利益的再分配,也需要修改《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改革举措的落实将对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的执行产生深远影响,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如果将来被法律赋予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的地位,那么这类案件的执行问题就会迎刃而解。在土地管理办法的有效约束下,对于集体土地使用权处分的相关处理办法,也有了一定的可参考性。对于集体土地使用权,需要经相关政府机构申请批报,然后予以使用。如果滥用集体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与《决定》,处以相关的罚款与违法所得。以上是小编整理的相关资料,如果您还有问题需要咨询,可以访问。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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