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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已收到房屋,但尚未入住,是否需要缴纳物业管理费?

2024-12-06
对于已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住房,尽管业主尚未实际居住于其中,但物业服务已经在整个过程中持续提供。 业主无权以房屋尚未实际入住为理由而拒绝支付物业费用。至于房屋还没有交付完毕以致业主无法入住期间的物业费用,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承担缴纳责任。业主在此情况下无需任何垫付支出,该笔费用将由建设单位独立承担。 根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已竣工但仍未出售,或是由于开发建设单位自身原因未能按期交予物业购买者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也应由开发建设单位全权负担和缴纳。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六十五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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