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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毒品投入或以其他危险方式受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构成该罪必须已经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并且这种严重后果是由过失行为所引起的,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重大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如果造成的危害后果不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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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火罪的情节轻重,最高法院没有制定统一的标准,但是,《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和立案标准》中规定: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客体要件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1] 客观要件 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决水行为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 (一)行为人必须实施引起水灾即改变水势使之泛滥成灾的行为。这种行为多数是由于行为人不注意公共安全以致酿成水灾。如果是负责防洪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或擅离职守,过失引起水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重大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不构成该罪。 (二)构成该罪必须已经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并且这种严重后果是由过失行为所引起的,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重大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如果造成的危害后果不严重或者未造成危害后果,不构成该罪。这两者存在着因果关系。[1] 主体要件 该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1] 主观要件 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其主观表现为行为人已经预见其行为可能引起水灾危害公共安全,并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应当预见,因疏忽大意而未预见,以致发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如果行为人对其行为引起的水灾并未预见,而且根据案件发生时的主、客观情况分析行为人也不可能预见,则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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