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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九条

2022-09-12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所聘用安全主任的基本情况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其颁发《省安全主任证书》,并向社会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重新聘用安全主任。生产经营单位更换安全主任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安全主任、安全督导员的姓名、通讯方式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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