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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
最高法院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三条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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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受原告起诉,并启动诉讼程序的行为,这一过程就是我们常说的立案。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有可能引发民事诉讼程序,但可能不等于现实。由可能变为现实,中间必须经过人民法院对起诉的审查。审查合格的接受起诉,否则即裁定不予受理。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就不应当受理案件,而应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4)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5)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是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6)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期间内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司法实践中“必要的时候”主要是指案情重大、复杂或者案件涉及面广、影响大,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以及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遇到来自外部的严重压力和干扰,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等情形。当上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时,应当向下级人民法院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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