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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不是很大。合作意向书不属于合同,合同的成立需要约人要约和承诺人承诺;而合作意向书只是对合作内容上双方的协商,还没形成最后的要约承诺的...
合作意向书只具有表明双方有合作意思表示的效力,没有现实的法律约束力,但是合作意向书规定了双方详细的权利义务,当事人对此表达了明示或默示受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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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书的内容不涉及买卖关系双方的具体权利与义务的,该意向书属于预约合同,双方当事人取得的也只是签订正式合同的优先权,最后以双方签订的正式合同为准。即使违约,承担的也只是缔约过失责任,而非违约责任。如果意向书的内容已具备房屋买卖合同的构成要件时,如果开发商违约,需要承担不是缔约过失责任而是违约责任。
一般情况下,意向书内容中都含有导致其丧失约束力的条款。如在意向书中列有“本意向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的权利义务具体由正式的合同确定”等条款,意向书中这些条款通常都表明双方不希望受到有关内容的约束。 但在某些情况下,意向书也会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如果意向书已经具备了一份合同的主要条款; 如买卖双方约定了买卖价格、买卖标的物、交付时间、交付方式、违约条款等,而且当事人没有明确排除其约束力,且一方已经开始履行了该意向书所载明的部分义务,对方也接受了,虽然此时没有订立合同,通常应认为该意向书具备了法律约束力,也可以视为一份“合同”了。
购房意向书属于预约合同,对于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违约,也是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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