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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人民政府不具有征地拆迁主体,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 2、有权决定征收的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包含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政府),经过省...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1、能够组织和实施征地的,只能是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2、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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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1、能够组织和实施征地的,只能是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2、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征地主体必须是市县级政府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所以,这些法条明确指出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力。村委会、乡镇政府没有经过授权委托征收,或者某个房地产开发商前来随意买卖开发,没有任何疑问属于违法行为,农民朋友可以直接拒绝。 要求
国家征收土地的主体,最低是县级人民政府才有权征收土地,县级以上政府对征收情况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征收主体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征收主管部门来决定和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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