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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财产允许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筑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但如果当事人对此有特殊约定的,则要遵循约定。抵押人在转让了抵押财产后,应当及时同时抵押权人。 如果抵押财产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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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财产归抵押权人的限制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应当遵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订立合同时,一方当事人利用其优势地位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违背了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该合同应当被确认无效。在订立抵押担保合同时,债务人往往处于经济困难、紧迫需要的弱势地位。当抵押的财产价值高于所担保的债权时,如果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就归抵押权人所有,债权人可能利用合同,取得抵押物价值高于债权的部分,违反了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法律不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作如此约定。在实现抵押权时,则允许当事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来清偿债务,这时债务人的不利地位已经解除,能够坚持担保法规定的多退少补的原则,保护自己的正当利益。
房产能抵押。抵押房产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而且抵押房产的该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但是房产如果存在下列情况的,则不可以抵押: 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二、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三、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
根据法律规定,不得设定抵押的财产有: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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