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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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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却已破裂,调解无效。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二条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案件经一审审理后,判决不准离婚的,在该判决未生效前,原被告均可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如果认为应当判决离婚,应就及财产债务问题作调解,调解不成的,不能直接改判离婚,而应发回重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案件,双方也均可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可以改判不准离婚,也可以仍判决准予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作出判决。法院作出不准离婚或者准予离婚的判决,原被告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原被告均不得提起上诉。
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是:有证据证明下列情节的就会判决离婚,没有的就不会判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六)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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