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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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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费用是人为经营活动的需要承担的、与借入资金相关的利息费用,包括:(一)长期、短期借款的利息;(二)与债券相关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三)安排借款时发生的辅助费用的摊销;(四)与借入资金有关,作为利息费用调整额的外币借款产生的差额。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四)企业的公告或清偿文件;(五)政府部门的公文及明令禁止的文件;(六)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七)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八)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公益性捐赠的扣除 《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2、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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