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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在办理企业年检、年度复核、年度审验时,应当主动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办理相关手续,不得重复对中小企业进行检查和检验、检疫,不得妨碍企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公示收费项目、标准、范围和依据。除依法设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向中小企业新增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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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工业经济、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完善信用担保机构享有的优惠政策,建立健全担保机构准入、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中小企业发展的各种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用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中小企业加入协会、提供赞助、订购报刊杂志、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有偿服务;不得强制要求中小企业参加评比考核等活动;不得对中小企业同一项目重复评估、审计;不得强制中小企业到指定的中介机构接受有偿服务;不得侵犯中小企业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和用工自主权。
中小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费用支出,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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