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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以及财政、税务、工商、科技、国土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媒体、网络等方式及时公布有关中...
省、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产权交易市场,完善风险资本的进出机制,为中小企业结构调整、资产流动、产权交易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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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公示收费项目、标准、范围和依据。除依法设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向中小企业新增收费项目。向中小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应当执行收费登记卡制度,并出具省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不按照规定收费的,中小企业有权拒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中小企业加入协会、提供赞助、订购报刊杂志、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有偿服务;不得强制要求中小企业参加评比考核等活动;不得对中小企业同一项目重复评估、审计;不得强制中小企业到指定的中介机构接受有偿服务;不得侵犯中小企业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和用工自主权。
中小企业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对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中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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