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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遗弃罪是指负有扶养义务的人不履行扶养义务,情节恶劣的行为,而把婴儿放到孤儿院一般是不会构成遗弃罪的。《刑法》第二百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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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寺院收养孤儿后,应当及时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登记后收养关系即为合法有效,然后到公安机关申请落户手续。 2.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3.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4.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5.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我国《收养法》对收养孤儿院孩子的条件作出了规定,包括收养人要符合的条件,被收养孩子的条件。《收养法》第四条规定,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可以收养:(1)失去父母的孤儿(2)找不到出生父母的婴儿和孩子(3)出生父母有特别困难无法养育的孩子。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无子女;(2)有能力培养和教育被收养人;(3)没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收养孩子的疾病;(4)30岁以上。
去民政局。 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登记才能生效,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的程序如下: 1、申请,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和户籍证明。收养人的申请书成立收养的协议书有识别能力的收养人的同意书以及婴儿的出生证,县以上医院的不育,绝育证明等证件。 2、审查,公证人员向当事人询问或到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和群众中进行调查,弄清楚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件是否真实,合法收养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成立收养是否确系当事人自愿,收养人有无不良动机及收养人的经济和健康状况等。 3、办证.经审查后,凡符合收养条件的,应予办理收养公证,制作公证书,证明收养成立。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不予办理收养公证,并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由授理机关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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