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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可以委托个人代持股。代持股是一种委托,类似资金信托,只要委托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在自愿、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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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往往仅通过一纸协议确定存在代为持有股权或股份的事实。如果说股权代持还带有一定模糊性的话,股权信托则是一个较早为人们所熟知并被很多信托投资公司应用的概念。股权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持有的某公司的股权移交给受托人,或委托人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该资金定向投资于某公司,受托人因持有某公司的股份而取得的收益,归属于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虽然股权信托与股权代持都是委托人将股权委托给名义持有人持有,但股权代持相对于股权信托的概念外延要宽泛许多,如股权信托关注的是股权的收益,而股权代持则更多关注股权持有方式的隐蔽;股权信托注重信托人的具体管理运作,而股权代持多注重股权的归属;股权信托可操作的空间受到很多限制,目前信托投资公司也多用于职工持股中,而股权代持方式有多种多样,操作更加灵活。股权信托在证监会的文件中多有涉及,也非本文重点,故在此不多赘述。
1、知情权。 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股权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复制与其信托股权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2、管理方法调整权。 因设立股权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股权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股权的管理方法。 3、处分行为撤销权。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股权(如以显著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股权)或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股权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股权的原状或予以赔偿;该信托股权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予以赔偿。此种申请权自委托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不行使而归于消灭。 4、受托人解任权。 倘若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股权或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股。 风险提示: 股权代持有以下风险: 1、实际出资人难以确立股东身份的风险; 2、名义股东侵害实际出资人利益的风险; 2、名义股东风险,比如债权人追索,则名义股东需要承担补缴出资的义务。
委托书: 委托人:xx有限企业; 受托人:姓名xx; 性别xx; 身份证:xx; 兹委托受托人xx为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下列事项:xx;代理人在其权限范围内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本人均予承认,由此在法律上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由委托人享有和承担。 委托人:xx;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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