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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
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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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驾驶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2条的规定,对受害人的损失在最低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事故行为人还是机动车主。机动车投保了交强险的,法院在审理时会直接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险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保险限额的部分,由事故当事人根据过错进行分担。此类案件保险公司承担的是合同之责,事故当事人系侵权之责,两种法律关系并存。因此赞成第一种处理意见的人认为,机动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过错在于机动车主,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合同之责的就应当为机动车主。机动车主应否直接对受害人承担责任?机动车主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条规定: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以上数字为赔偿最高限额,其中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现在是无责代赔,有责方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索赔,无责方提供给有责方自己保单信息即可,无需向无责方保险公司报案。拓展资料:未经保监会批准,非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由保监会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监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保险公司未经保监会批准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由保监会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保险费,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交强险全名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一个不折不扣的“第三者责任险”,也就是说,交强险只赔偿受害的一方,投保人不能获得赔偿。 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简言之,交强险的赔偿对象为被撞一方即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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