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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监理的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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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项目监理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内容包括:(一)监督检查招标人是否按照招标前提交备案的项目招标报告进行监理招标;(二)可派员监督项目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查处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三)接受招标人依法备案的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应当包括:招标项目概况,监理范围、内容和监理服务期,招标人提供的现场工作及生活条件(包括交通、通讯、住宿等)和试验检测条件,对投标人和现场监理人员的要求,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开标日程安排,投标有效期等;(三)书面合同书格式。大、中型项目的监理合同书、应当使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11),小型项目可参照使用;(四)投标报价书、和授权、协议书和履约保函的格式;(五)必要的设计文件、图纸和有关资料;(六)投标报价要求及其计算方式;(七)评标标准与方法;(八)投标文件格式;(九)其它辅助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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