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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前条规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出具是否同意申请人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书面意见。证监会依照法定程序...
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的,应当以卖券还款或者直接还款的方式偿还向证券融入的资金。客户融券卖出的,应当以买券还券或者直接还券的方式偿还向证券公司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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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融资融券业务作为证券公司的一项业务,能够拓展公司业务范围,能够使得公司获得一定盈利; 2、融资融券在使投资者收益、给投资者提供机会的同时,也会活跃证券市场,增加投资者的交易量,这样也会使得证券公司通过手续费等渠道增加盈利。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对于不满足证券公司征信要求、在该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投资者,以及证券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同时,只有取得证监会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许可的证券公司,才能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投资者需要按规定与券商签订融资融券合同以及交易风险揭示书,并委托券商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只能选一家券商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在一个证券市场也只能委托券商开立一个信用证券账户。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 (二)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 (三)公司最近2年内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注册资本和净资本符合增加融资融券业务后的规定; (五)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客户资料完整真实; (六)已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能够及时、妥善处理与客户之间的纠纷; (七)已建立符合监管规定和自律要求的客户适当性制度,实现客户与产品的适当性匹配管理; (八)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未发生因公司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件,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组织的测试; (九)有拟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适当数量的专业人员; (十)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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