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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前条规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出具是否同意申请人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书面意见。证监会依照法定程序...
为了规范证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交易机制的完善和证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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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融资融券业务作为证券公司的一项业务,能够拓展公司业务范围,能够使得公司获得一定盈利; 2、融资融券在使投资者收益、给投资者提供机会的同时,也会活跃证券市场,增加投资者的交易量,这样也会使得证券公司通过手续费等渠道增加盈利。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对于不满足证券公司征信要求、在该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投资者,以及证券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同时,只有取得证监会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许可的证券公司,才能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投资者需要按规定与券商签订融资融券合同以及交易风险揭示书,并委托券商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只能选一家券商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在一个证券市场也只能委托券商开立一个信用证券账户。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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